1. 首页>>运营>>抖音运营

视频:梅威瑟、格斗神童大战宣传

毋宁说,任何对法律的适用都存在着解释的活动。

[14]纳粹德国这一庞然怪兽( Behemoth)的出现,就与这种科学主义、基础主义的真理之治密切相关。[41]由此,法律的发现和适用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一种知识。

视频:梅威瑟、格斗神童大战宣传

每种法学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35][德]C·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假使这些决定本身不协调,就无法确保对相同的事物作相同的处理。在此涵义上,它不属于‘自然界。总之,如对上述现象追根溯源,就会发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科学主义倾向相联。

[19][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当下法学界对人文主义的关注和引入,以及对法律知识属性及法学学科定位的重新探讨,正推动着中国法律与法学摆脱科学主义的桎梏而迈向新的智识转型。隐在的法律是指通过推论获得具体内容的法律,它的产生依赖于对特定的原则、政策、学说及政治道德观念等一般内容的推论。

如学者所言,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根本就无法确定一个只有少许头发的人到底是不是秃子,一个乱涂乱画出来的东西究竟是不是艺术,一个赔偿是不是公正,或者一个程序是不是正当。此外,语言本身的表现力是有限的,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难免存在着词不达意、言不由衷的现象。在语词到文本的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表达失真、变现歧义等现象,加之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等特点,因此,法律应用体系的一个沉重工作就变成了更为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当法律设定的规则无法涵摄到具体的生活事实时,法官该如何行为?对此,德沃金的理论无疑是最好的解答。

谁也不能看看书上的规则就推断出或猜测到法官将采取什么行动。尽管立法者说了一些笼统的话,有所忽略和出现失误,那么这些缺点的矫正就是正确。

视频:梅威瑟、格斗神童大战宣传

文本作为独立的存在,其功能在于: (1)信息传递的功能。总而言之,人类的语言和预见,都不可能做到精确无误。根据维氏的观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人类生活在语言的世界中,语言构筑了人的意义疆域。语言学的新方法对其他学科来说有着范例甚至模式的价值,目前对语言问题感兴趣的学科日益 繁多,以语言学家所倡导的那种精神开展人文科学研究渐成潮流。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仅仅依靠确定的文本即可加以解决的案例,在数量上是相当有限的,大量的案件中存有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与此,理应通过一定的程序与方法去追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与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中可能的意义。人类通过对符号的建构,架设起了交流沟通的桥梁,进而为人类的理性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因此,符号与语言的关系可以被描述为抽象与具体、宏观与微观等等,诸如此类。因为对法权而言,法律实质上不仅是欲然和应然,而且还是人民生活中的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

不过这种心智上抽象化的概念,很难把握,所以又需要把他具体化,具体化之后再进一步抽象化、概念化,而又再具体化,如是循环不已,而表现了我们的复杂性及统一性。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做到的是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无论这些情感和要求是对是错。

视频:梅威瑟、格斗神童大战宣传

这样,一种派生的沟通样态就被装饰成了沟通的原生样态。人类对于世界的理解唯有通过语言的方式才能得以展现,因此,每个人对于语言的体悟(界限)铸就了其世界的界限。

但因为制定法规的文字,不能完全地表现思想的结果,往往依其文字,难以明确知道起草者的意思,而且,制定法规,并不是起草者个人的意思,而是具有国家的意思的效力,所以法案起草者的意见如何,和法规的效力无直接关联,应专依其文字,而推定国家的意思,但文字所表现者,纵是非常严密,仍不免难于完全表现思想,在同样的文法,而有作种种解释之可能者,殆是不能免的结果。试举简单的一例:当用以表达桌子、书本、学校等词汇时,我们很容易想到其对应物,这样的语词显然具有图文并茂的效果。总而言之,一个行动、一种人类的表现只有当它可以纳入人类的目标、人类的感情、人类的精力的框架之中:即作为政治的行动,作为祈祷、作为渴望的表现、作为探索认识的表现、作为经济的愿望的表示,这时它才是有意义的。其二,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应关注表现为文本的法律,更应该注意到文本背后隐藏的意义。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经典名言给我们的启发是深刻的,作为法律职业者,经验的积累不仅仅是通过对文本法律的关注得以实现的。  (二)开放结构视野中的隐在法律 据学者的观点,开放结构这个概念来自于魏斯曼的著作,而魏斯曼的观点又以维特根斯坦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早期的语言观为基础。

对此,本威尼斯特认为,语言代表着人类所固有的一种能力的最高形式,这能力就是象征的能力。这种规则不可能控制法官的行动,法官可以按自己判断,自由解释。

维特根斯坦曾经以类法律的术语对开放结构进行过表述,我说过,一个词的应用并不是处处都由规则限定的,我们没有一切可能的情况为使用这个词配备好规则,这样一来这个词的用法就不受规则限制了:它并非处处被规则限定着。哈特的思想和见解无疑是深邃的,其理论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之一,无疑是关于开放结构的论述。

语言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包括所有思维、感觉或意志的外在符号。诚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在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民众就会拒绝服从它。

另一维似乎是垂直的,是意图———隐喻的。当人们在第二维的层面思考问题时,就关涉到了语言的超验———逻辑含义,在此,从语言的逻辑中产生的清晰性和精确性被排斥掉。但是,所有这些文化形式都是符号形式。否则,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论述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语言自身具有不可逾越的表达缺陷,借助于语言得以展现的法律自难逃其掌。因此,对一般民众而言,真实的法律乃是有实效的法律,这个实效必须体现民众的生活经验,体现基本人性。

在此情况下,若严格依照成文法进行裁判,难免会出现不合情理之判决。没有语言为所有的可能性做好了准备。

根据卡氏的论点,对于理解人类文化生活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来说,理性是个很不充分的名称。拉伦茨则从宏观的法秩序层面进行阐释,他认为,假使法秩序是要为人类服务,而不拟苛求人类的话,那么法秩序也必须尊重存在于人类肉体、心灵及精神中的某些基本状态。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埃利希的学说,活法是相对于成文法而存在的。按照富勒的理论,规则的明确性、可适应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每当一项规则的含义引发了疑惑的时候,法官都来宣布存在一片法律上的真空,那么,整个前瞻性规则系统的有效性便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关于某种事项,虽有制定法规的规定。作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之间的联系,在此任何一个主题上,他都作出了严肃的贡献。

正是在语言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和难解现象的最生动的写照。人类试图过一种理性的、有意义的和有目的的生活的所有努力,都会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世界里受挫。

特定的事实情境并非已经自己区分得好好的,贴上标签表明是某一般规则的具体事例,在那儿乖乖地等着我们。我们知道,活法与隐在的法律都是处于正式的法律文本之外的,因此,笔者在此提出,可以将活法纳入隐在的法律之范畴。

用规则管理人际社会关系,其本身并不能自动提供某种预防压制性统治形式的措施。从深层而言,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

本文由绳之以法网发布,不代表绳之以法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y5x1c.scrbblr.org/73395/8215.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988886666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